▆ 藥物化粧品廣告法令解釋彚 (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103年8月 編印)
※ 消費者保護法※
第 22條:
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,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。
第22-1條:
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,應於廣告上明示
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。
前項所稱總費用之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,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。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以上摘自 p 12
◎ 公平交易法(100年11以23日修正):
第21條--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,或以其他使用公眾得知之方法,
對於商品之價格、數量、品質、內容、製造方法、製造日期、
有效期限、使用方錄法、用途、原產地、製造者、製造地 、
加工者、加工地等,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。
(ps: 例舉-peggy's 告本人因揭其賣偽青黛…等=消費者我-違法公平易法時,
本人尚未有任何事業、營登…等!~)
(這樣也叫違反公平交易法????!!!!)
事業對於載有前二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,
不得販賣、運送、輸出或輸入。
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。
(若與↑上述之法規印証--個人舉例: 本人曾於 2013年-購買了其銷售網刊登-有專利証字-
之【多功能方型壓克力馬賽克模具】← 但買回實際小心使用幾次,還冒著雙手被皂液灼傷,
就為了挽救、能做出--其訴求專利,並於銷售網上示範指導做法←而本人也按其示範操作,
但最後觀察發現,此"專利" 壓克力模具是有 使用上的"漏洞的"!~
於是本人 也以郵件並附上操作程序及解決方式告知!~ 在消費者我--徹底恍然醒過,
發現從頭至尾都是被其以【轉移話題…等】,
之緩兵計吧…; 最後,其未曾考慮過--所謂有 【專利】之商品←消費者 理論上
也只能 找其做【售後服務吧?!】,例如: 維修…或者零件使用不久因不小心損傷…etc.
業者直接取消了我的會員資格+因消費者我 為此 說出真相…等。
就告我「違反公平交易法???」)
{更重要的是--業者一開始便"承諾過本人會全力做好--售後服務"!~…}
{但個人購買的其標柱為-專利之壓克力模,早已出現問題,需要其維修!}
{但是 已經無理被告,所以 買到有問題的商品部份,本人也只好自己認楣!~}
{再談-妨礙名譽← 法律有明文: 所述之事為事實者 或可受公評之事 = 不成立!~}
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,
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
,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
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,仍予傳播或刊載,
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任。
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,
而仍為薦證者,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、專業人士或機構,
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,
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前項所稱廣告薦証者,指廣告主以外,
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、信賴、
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。
{請別誤會此段呀,這段的意為: 例如 事業者之朋友【友情相助】為其推銷商品類!~}
第 41 條--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之事業,
得限期命其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,
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;
; 逾期仍不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,
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,
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緩,
至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。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以上摘自 p 13~14
★ 以上提供給不知情 或 想了解的消費者參考
★ 若有不懂的詞句,煩請上--教育部國語辭典查詢釋義,謝謝!~
~待續~